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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3 21:48:51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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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是2001年8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原江苏理工大学、镇江医学院、镇江师范专科学校合并组建的重点综合性大学,是江苏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共建高校,以及首批江苏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全国本科教学工作水平优秀高校、首批全国50所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首批全国来华留学质量认证高校、全国“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高校。

学校具有百年办学历史,文化底蕴深厚。原江苏理工大学的前身镇江农业机械学院,是为贯彻毛泽东同志关于“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机械化”的重要指示,1960年由南京工学院(现东南大学)分设独立建校的,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02年刘坤一、张之洞等创办的三江师范学堂。学校作为国内最早设立农机专业、最早系统开展农机教育的高校,坚持立足江苏、服务行业,始终以推动我国农业机械化、现代化为使命,培养了我国第一批农机本科、硕士和第一位农机博士、博士后,为我国农业装备人才培养、科技创新,为推动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形成了“工中有农,以工强农”的鲜明办学特色和独特的文化情怀。

学校办学起点高,综合实力一直位居全国百强之列。早在1978年,学校就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88所重点大学之一,1981年成为全国首批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近年来,学校聚焦内涵式高质量发展,奋力创建特色鲜明高水平大学,国内外办学影响持续提升,国际权威世界大学排名位置稳步前移。

学校办学规模较大,办学条件优良。学科涵盖工学、农学、理学、医学、管理学、经济学、哲学、法学、文学、教育学、艺术学等11大学科门类。设有34个教学机构,97个本科专业。专任教师2700余人(具有一年以上海外经历的比例达43%),集聚了一批高层次人才群体。在校生40000余人,其中研究生14000余人,学历留学生2300余人(研究生比例达54%)。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全日制在校生11000余人。校园占地面积3000余亩,各类建筑面积120万余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3.8亿元。图书馆建筑面积5.1万平方米,藏书330万册,订阅各类数据库116个,自建特色数据库11个,建有教育部科技查新站、农业装备文献资源中心和国际赛珍珠文献资源中心。拥有一所集医疗、教育、科研、预防为一体的三级甲等附属医院。设有江苏大学出版社和杂志社,出版图书近3000种,主办国际、国内学术期刊11种,其中《江苏大学学报》(自然版)、《江苏大学学报》(社科版)、《排灌机械工程学报》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高校教育管理》为CSSCI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

学校办学水平高,拥有一批高水平学科。工程学、材料科学、临床医学、化学、农业科学、药理学与毒理学、生物学与生物化学、环境生态学、分子生物学与遗传学、计算机科学、植物学与动物科学、一般社会科学、物理学、免疫学14个学科进入ESI排名全球前1%,工程学、化学、农业科学3个学科进入前1‰。拥有2个国家重点学科,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11个江苏高校优势学科。拥有15个一级学科博士点,45个一级学科硕士点,21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设有14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学校坚持学为中心、以本为本,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不断提升人才自主培养质量。近年来,学校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1项,形成了以40个国家一流专业和一批国家特色专业、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国家现代产业学院、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优秀教学团队、国家虚拟教研室为代表的优质教学资源;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6%以上;学生在全国大学生重大赛事中表现优秀,“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连续8届喜捧“优胜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连续4届获得双金奖,校大学生男子排球队屡获全国冠军,女子足球队获世界大学生“五人制”足球锦标赛季军。

 

学校坚持“四个面向”,强化有组织科研,不断提升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水平。荣获国家级科技成果奖16项、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3项、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6项、中国专利奖金奖3项;拥有国家水泵及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混合动力车辆国家地方联合工程中心、国家数字农业装备创新分中心等一批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与镇江市共建镇江国家大学科技园;建有国家知识产权培训(江苏)基地。学校牵头成立的现代农业装备与技术协同创新中心被认定为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

学校坚持提质增效,不断提升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水平。先后与美国、英国、德国、奥地利、澳大利亚、日本等64个国家和地区的242所高校及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建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江苏大学克兰菲尔德未来技术研究生院,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合作办学项目,与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麦考瑞大学、美国北亚利桑那大学等合作举办了21个联合培养项目。合作建设了高端装备关键结构健康管理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流体工程装备节能技术国际联合研究中心、世界食品保藏研究中心、高端流体机械装备与技术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等一批国际科研合作平台,获准设立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全球农业现代化与食品安全教育培训中心。

学校坚持师生为本理念,大力推进和谐校园、民主法治和校园文化建设,党建创新不断加强。学校党委被中共中央组织部表彰为全国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连续两次被评为江苏省“高校先进基层党组织”。学校获全国健康学校、江苏省文明单位、和谐校园、平安校园、绿色学校等荣誉称号。

新时代,新目标,新征程。江苏大学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学校重要批示精神,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秉承“博学、求是、明德”校训和“自强厚德,实干求真”江大精神,奋力谱写“双一流”创建和特色鲜明高水平大学建设新篇章,努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江苏大学章程

 

序言

 

       1902年刘坤一、张之洞等在南京创办三江师范学堂,南京大学、南京工学院等校续其弦歌。1960年以南京工学院农业机械、汽车拖拉机两专业的全部师资设备为基础成立南京农业机械学院,翌年迁址镇江并改名为镇江农业机械学院。1963年吉林工业大学排灌机械专业及研究室并入,1970年南京农学院农业机械化分院并入。1978年学校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88所重点大学之一,是全国首批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1982年及1994年先后更名为江苏工学院和江苏理工大学。1998年由隶属国家机械工业部转制为“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高校。1999年江苏冶金经济管理学校并入。2001年江苏理工大学、镇江医学院、镇江师范专科学校合并组建江苏大学。2003年镇江市江滨医院划归学校。

       学校始终坚持育人为本,秉承“博学、求是、明德”的校训,服务国家和社会,致力于将学校建设成为高水平有特色国际化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维护师生员工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江苏大学,英文名称为Jiangsu University,缩写为JSU。

       学校法定住所为江苏省镇江市学府路301号。学校另设有北固校区(镇江市医政路3号)、梦溪校区(镇江市梦溪园巷30号)和中山校区(镇江市中山西路63号)等办学场所。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实际,经举办者批准,可以增加或减少校区等场所。

       第三条  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

       第五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学校依照国家规定,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根据社会需要,适度开展继续教育。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和合理的结构。学校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估制度,健全质量保障体系,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七条  学校以培养具有科学人文素养、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高级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

       第八条  学校对受教育者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依规授予受教育者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可向为社会发展和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校

 

       第十条  学校是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办学、管理信息。

 

第三章  内部治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苏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健全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坚持依法治校,自主办学。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学风教风校风;

       (七)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履行。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常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校长助理按各自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委员人数与学校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为30-40人的单数。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教授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二十四条  校教学委员会具体负责审议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事务。委员由校主要领导、分管校领导、各学院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

       校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中长期规划、教学改革和评估方案等重大教学事项;

       (二)审议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

       (三)审议和推荐省级及以上教学研究项目;

       (四)审议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评定、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体系建设工作。委员由校主要领导、分管校领导、各分委员会主席、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授予或撤销相应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增列或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相关工作;

       (三)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五)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院、独立研究机构等设立分支机构,并指导其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学院学位评定、学科建设、研究生培养等相关职责。

       第二十六条  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事项,委员由校主要领导、分管校领导及主要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代表组成。

       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评审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

       (二)推荐由上级评审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

       (三)对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照其章程行使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校建立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二级单位分工会组织,在二级单位党组织和学校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科协等群众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各群众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合法权益,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高效的原则,依法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内部组织机构主要由校党政部门、学院、专职科研机构、直(附)属单位等组成。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政部门是学校党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代表学校履行相关职责,承担学校党政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院是学校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和学科专业建设的责任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学院办学目标、办学成本和办学绩效配置资源,逐步扩大学院自主管理的范围,每年考核、评估学院的运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

       第三十五条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基本职能: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本院实际,制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本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本院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提出年度招生计划;

       (四)负责本院内部机构管理,拟订本院教学科研和机构设置方案;

       (五)负责本院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六)负责本院教职工的管理与考核,就本院教师及其他人员聘任和管理提出建议,负责本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资产;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学院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重要改革方案与措施、年度计划和总结;

       (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年度经费预决算与大额资金使用、收入分配方案;

       (四)人事调配、教师出国、进修、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五)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与学生工作;

       (六)本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院成立教授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党政共同领导下的重要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和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学院教授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工作指导。

       学院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等有关事项;

       (二)审议本科生培养方案;

       (三)评价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人员的学术水平;

       (四)评价专业技术岗位拟聘人员的学术水平;

       (五)评议和处理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六)每年向学院至少提交一份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报告;

       (七)研究讨论学院提请议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和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院可根据发展规划和办学需要,设置或撤并系、教研室、研究中心(院、所)等教学科研基层组织,并报学校备案。

       第四十条  校属专职科研机构承担相应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职能。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的管理参照学院的管理模式,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成立教授委员会或相应的学术组织,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设立直(附)属单位。各直(附)属单位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相应职责。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图书阅览、档案管理、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公共服务机构依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附)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学校对其依法履行领导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和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招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测试、危机干预等服务,保障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五十条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制度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可通过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党团组织或其他合法途径反映自身利益诉求。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各类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五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依法另行规定或者约定。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学校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制,新聘用教职工,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学校建立人事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工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的统一规定,保障教职工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学校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培训制度,促进教职工个人发展。

       第六十一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离、退休(退职),离、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离退休老同志的作用。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等。

       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多渠道依法筹集办学资金。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保证学校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其他资产。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产配置。

       第六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学校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积极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财务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专家评审咨询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学校坚持依法科学理财,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预算管理,根据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合理编制预算,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积极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八条  学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广泛开展社会服务,积极争取社会支持。

       第六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行业、科研院所、企业以及国内外有关组织与机构的合作,推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工作的开展,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学校可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教学或科学研究等的联盟与合作组织。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对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政校企合作、多渠道筹措资金等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教职工和学员,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荣誉职衔、兼职教授的各界人士,以及经学校认定、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江苏大学校友总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学校设立校友总会工作机构,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汇聚校友力量,共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代表学校接受社会和个人捐赠、募集资金,运作和管理捐赠资金,增加办学资源,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学校鼓励社会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七十四条  学校支持校办产业的发展和建设,对校办产业实行产权清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学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学校履行出资人职能。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标为正圆形,以绿色(C:100,Y:100,K:20)为主色调,外环上部为赵朴初题写体校名“江苏大学”,下部为校名英文全称“Jiangsu University”。中央主体呈“U”造型,内含三条渐变色带似远航帆船,意寓学校渊源及“三校合并”。主体上方“1902”表明学校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02年的三江师范学堂。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徽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的校徽底色为红色,研究生佩戴的校徽底色为黄色,本科生佩戴的校徽底色为白色,继续教育等非全日制学生的校徽底色为浅蓝色。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白底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赵朴初题写体红色校名“江苏大学”,左上角配以学校校标。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歌是《百年辉煌向未来》。

       第七十九条  学校网址是http://www.ujs.edu.cn。

       第八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26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全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报省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发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三条  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另行制定与修订其章程。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授权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大学党委书记李洪波
江苏大学校长邢卫红
江苏大学党委副书记张济建
江苏大学副校长陈 红
江苏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李 红
江苏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邹小波
江苏大学党委常委、纪委书记、派驻监察专员蒋彩霞
江苏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杨道建
江苏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王景全
江苏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任旭东
江苏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蔡英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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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党委书记李洪波
江苏大学校长邢卫红
江苏大学党委副书记张济建
江苏大学副校长陈 红
江苏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李 红
江苏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邹小波
江苏大学党委常委、纪委书记、派驻监察专员蒋彩霞
江苏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杨道建
江苏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王景全
江苏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任旭东
江苏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蔡英凤

机构设置


党政管理机构

教学机构

江大校标

江大校标

常用校标组合

江大校旗

注:江大校旗有如上图两种色彩版本,尺寸规格为长240厘米、高160厘米(标准2号旗)。

江大校训

江大精神

江大校歌

江苏大学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2023-05-17 访问次数:371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江苏大学,国标:10299

办学地址:镇江市学府路301号(校本部),中山西路63号(中山校区),梦溪园巷30号(梦溪校区),长香西大道537号(长山校区)

招生层次:普通全日制本科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江苏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江苏大学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招生工作。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委员会的下设机构之一,负责研究制定本科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开展本科招生工作和商讨决议本科招生重大事项。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监督工作组,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以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为准,考生也可登录江苏大学本科生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八条 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其使用办法按照教育部及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九条 如各省(市、自治区)内专业生源不平衡,部分专业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时,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专业计划调整。

第十条 学校部分本科专业按大类招生,入学时不分具体专业,入校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分流。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报名条件

1.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2.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市、自治区)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的科类要求。

3.英语与日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与日语课程。

报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以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考生须具备一定的英语能力,以能适应全英文教学环境。

4.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等部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学校各专业的录取不规定男女性别比例。

第十二条 学生须参加所在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所在省组织的艺术类统一考试;报考综合评价招生、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考并享受我校相应类型录取政策。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

1.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对考生实施录取工作。

2.根据考生报考情况以及各省(市、自治区)政策确定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3.对于进档的普通类和艺术类考生,均以投档分为录取依据(艺术类录取时,对于以文化成绩和省统考成绩按比例计算综合分的省份,以综合分为录取依据;对于没有计算综合分的省份,以文化成绩加省统考成绩为录取依据),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并安排专业,专业之间不设级差。

对于投档分相同的江苏省考生,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从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选考历史的考生依次按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选考物理的考生依次按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对于投档分相同的其他省(市、自治区)考生,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对于未能按志愿进入所报考的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投档分由高到低调剂到未录满且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直至计划录满为止。

4.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的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作为调剂考生专业志愿的参考。

5.内蒙古自治区采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

6.符合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条件的考生,按加、降分后的成绩录取。

7.综合评价招生和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办法依据教育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及我校本年度相应招生简章执行。

8.国家专项计划考生、地方专项计划考生、定向计划考生、南疆单列计划考生、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内地西藏高中班毕业生、少数民族预科班结业后转入本科考生,按照教育部、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录取。

9.与高职院校“4+0”联合培养试点项目按本章程招生,在高职院校学习,毕业后颁发江苏大学本科文凭。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数学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和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培养按照江苏省和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

1.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价费〔2014〕136号、苏价费〔2017〕243号)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文科类专业5200元/生/学年;

理科类专业5500元/生/学年;

工科类专业5800元/生/学年;

医学类专业6800元/生/学年;

艺术类专业6800元/生/学年;

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2500元/生/学年;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8000元/生/学年;

优势学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10%。

2.根据《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文件精神,学校住宿费为每人每年500元至1200元,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奖助学措施

学校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为主渠道,以学校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为辅助,以社会及个人资助为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覆盖资助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学生入校后需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体检异常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11-88780048

传       真:0511-88791785

网       址:http://zb.ujs.edu.cn

监督电话:0511-88791010

联系地址:镇江市学府路301号江苏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       编:212013

第十九条 江苏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江苏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江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江苏大学2023年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招生简章


江苏大学具有百年办学历史,是江苏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共建高校,以及江苏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峰计划A类建设高校、全国本科教学工作水平优秀高校、首批全国50所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首批全国来华留学质量认证高校、全国“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高校。近年来,学校聚焦内涵发展,深入实施“高水平、有特色、国际化”发展战略,国内外办学影响持续提升,ESI综合排名位列全球第543位(国内第45位);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进入全球300强(国内第40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列全球700强(国内第40位);QS亚洲大学排名进入前200强(国内42位);《2022中国大学评价》排名列全国第38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的通知》(教港澳台厅函〔2022〕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招生简章。

一、报名条件

(一)具有《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参加2023年度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以下简称“学测”),且语文、英文两科成绩达到均标或数学、英文两科成绩达到均标,各招生专业及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

二、招生计划

招生总计划10名,可视生源情况超额录取,各专业计划可打通使用。相关专业介绍详见江苏大学本科生招生信息网(http://zb.ujs.edu.cn/)。

三、报名时间

2023年3月1日至31日。

四、报名方式

考生须登录祖国(大陆)普通高校依据台湾地区学测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报名系统(网址:https://www.gatzs.com.cn/z/tw/),按照要求输入个人信息,上传个人证件、电子照片、学测成绩、考生诚信承诺书等基本材料,提交成绩查验授权书及我校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选拔及录取

(一)初审

我校对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初审,择优选拔学生进入考核环节。考生应及时登录报名系统查看审核结果,我校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考生本人。系统显示初审通过的考生应关注学校考核通知。系统显示需更正或补充材料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更正或补充有关材料,提交后及时查看审核结果,逾期提交不再受理。资格造假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已考核的取消考核成绩,已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

(二)考核

考核以面试方式进行,时间安排在4月下旬。具体办法见网站通知,请考生关注江苏大学本科生招生信息网。

(三)录取

学校将主要根据考生的学测成绩、面试成绩以及专业志愿等情况择优录取,并于5月15日前将拟录取名单上传至报名系统。考生须于5月15日至19日期间登录系统查询本人录取情况,进行录取确认。逾期未确认的考生视为放弃我校录取资格。考生确认后,学校办理相关录取手续,拟于2023年7月底发放录取通知书。

六、新生报到与管理

(一)被我校录取的学生请按照录取通知书指定的时间来学校报到,具体事宜届时参考《江苏大学2023年新生报到须知》。

(二)学生入校后须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体检异常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入学报到时,所持出入境证件的有效期应与学习期限相适应。

(四)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按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进行管理。

七、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与大陆普通本科生标准一致。

(一)学费: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江苏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具体见附件。

(二)住宿费:每人每年500元至1200元,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以上收费如有变化以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进行收取。

八、颁发证书

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江苏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江苏大学学位证书。

九、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苏省镇江市学府路301号江苏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12013

招办网址:http://zb.ujs.edu.cn

联系电话:+86-511-88780048

监督电话:+86-511-88791010

传       真:+86-511-88791785

十、附则

(一)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江苏省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简章由江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国家相关招生政策有所变动,我校将做相应调整。

江苏大学具有百年办学历史,是江苏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共建高校,以及江苏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峰计划A类建设高校、全国本科教学工作水平优秀高校、首批全国50所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首批全国来华留学质量认证高校、全国“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高校。《2022中国大学评价》,学校综合排名列全国第38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2〕8号)等文件精神,我校2023年继续开展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特制定本招生简章。

、招生项目

类别

招生项目

合格考生类型

备注

A类

男子排球、男子沙排、女子足球

合格I类、合格II类、合格III类

各类型合格考生文化课要求见“九、文化课要求”

B类

女子排球、女子沙排

合格II类、合格III类

C类

男子足球

合格III类

二、招生计划

招生项目

招生位置

计划认定人数

备注

男子排球

主攻

0-2

该项目招生计划不超过6人

接应

0-2

副攻

0-2

二传

0-2

女子排球

主攻

0-2

该项目招生计划不超过6人

副攻

0-2

二传

0-2

接应

0-2

自由人

0-2

男子沙排

一般队员

0-2

该项目招生计划不超过2人

女子沙排

一般队员

0-2

该项目招生计划不超过2人

男子足球

一般队员

0-11

该项目招生计划不超过11人

守门员

0-1

女子足球

一般队员

0-11

该项目招生计划不超过11人

守门员

0-1

三、招生专业与选考科目要求

招生专业

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

"3+3"模式省份选考要求

"3+1+2"模式省份选考要求

首选科目要求

再选科目要求

保险学

文科

物理或历史

物理或历史

不提科目要求

公共事业管理

文科

物理或历史

物理或历史

不提科目要求

市场营销

文科

物理或历史

物理或历史

不提科目要求

汉语国际教育

文科

历史

历史

不提科目要求

思想政治教育(师范)

文科

须选考思想政治

历史

思想政治

电子商务

理科

物理或历史

物理或历史

不提科目要求

教育技术学(师范)

理科

须选考物理

物理

不提科目要求

护理学

理科

须选考物理

物理

不提科目要求

工商管理

文理兼招

物理或历史

物理或历史

不提科目要求

国际经济与贸易

文理兼招

物理或历史

物理或历史

不提科目要求

人力资源管理

文理兼招

物理或历史

物理或历史

不提科目要求

物流管理

文理兼招

物理或历史

物理或历史

不提科目要求

法学

文理兼招

不提科目要求

物理或历史

不提科目要求

说明:“3+3”模式省份: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海南;“3+1+2”模式省份: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理科生可以报考理科、文理兼招专业;文科生可以报考文科、文理兼招专业

四、报名条件

(一)排球、沙滩排球

符合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报名条件,取得当年高考报名资格,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

1. 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及以上证书且高中阶段在全国及以上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或高中阶段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及以上证书。

2. 高中阶段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且在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2月12日期间取得全国及以上比赛前八名或省运会比赛前六名或省级比赛前三名运动成绩的主力队员。

(二)足球

符合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报名条件,取得当年高考报名资格,且具备下列条件的考生:

1. 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及以上证书。

2. 在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2月12日期间参加符合我校要求的比赛且获得相应名次的主力队员,具体比赛及名次如下:

(1)国际足联U20世界杯、国际足联U17世界杯前十六名

(2)亚洲青年锦标赛(U系列)前八名

(3)全国运动会男子乙组、女子青年组前八名

(4)全国青年运动会十一人制决赛阶段体校组(U系列)前八名

(5)全国学生运动会决赛阶段前八名

(6)中国足协青少年超级联赛(U系列)前八名

(7)全国青少年足球联赛、锦标赛(U系列)前八名

(8)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联赛(高中男子组总决赛)、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联赛(高中女子组)超冠赛前八名

(9)中国高中足球锦标赛前八名

(10)全国体校杯足球赛前八名

说明:若生源地招生政策有特殊规定则按相关政策执行,如考生所在省(市、区)组织高水平运动队统一测试,则考生必须参加且测试合格。

五、报名组织

(一)报名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2月12日18:00。

(二)报名流程

考生登录“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报名系统”(https://gaokao.chsi.com.cn/gspyddbm/),点击“报名登录”进入报名平台,注册账号后登录系统,按系统内提示信息填写相关内容进行网上报名。考生上传个人证件照须为高考报名或近期未经PS的照片。

(三)提交材料

请按以下要求在报名系统中提交相应材料:

1. 在“填报志愿—附加材料—身份证”中上传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2. 在“填报志愿—附加材料—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中上传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原件扫描件。

3. 在“填报志愿—附加材料—运动等级查询页面”中上传在“中国运动文化教育网—运动员—运动员技术等级查询”中的查询结果打印页扫描件。

4. 在“填报志愿—附加材料—运动等级证书比赛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及主力上场队员证明”中上传运动等级证书上的比赛秩序册封面和本人页、成绩册封面和本人页、获奖证书及《江苏大学2023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主力上场队员证明》扫描件(见附件)。

5. 在“填报志愿—附加材料—符合报名条件的比赛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及主力上场队员证明”中上传符合报名条件的比赛秩序册封面和本人页、成绩册封面和本人页、获奖证书及《江苏大学2023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主力上场队员证明》扫描件。

6. 志愿填报完成后,下载系统生成的申请表,自行打印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和中学盖章,在系统中上传经相关人员签字和中学盖章后的申请表扫描件,完成报名。

说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足球和沙滩排球项目实行全国统测。报考我校足球和沙滩排球项目的考生还须在“中国运动文化教育网”(www.ydyeducation.com)或“体教联盟”手机APP上进行专业考试报名并报考我校志愿。具体报名、缴费、测试等有关要求以“中国运动文化教育网”或“体教联盟”手机APP公布的为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完成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六、资格审核

按照招生项目和报名条件,我校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核(报名材料不全者视为不合格),合格名单将于2023年2月25日前在江苏大学本科生招生信息网(https://zb.ujs.edu.cn)公布,考生也可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报名系统”中查询,我校不另行通知。

专项测试

(一)足球、沙滩排球项目

测试时间以“中国运动文化教育网”或“体教联盟”手机APP公布为准,我校不再组织足球和沙滩排球项目的校考。专项测试成绩以全国统测成绩为准。

(二)排球

1. 准考证打印:2023年2月28日-3月3日,资格审核合格的考生需登录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同时加盖所在中学或俱乐部公章。逾期未打印准考证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

2. 测试时间:2023年3月11日-3月12日,具体安排见准考证。

3. 报到要求:报到时需交验第二代身份证(或户口簿)、运动员等级证书、秩序册、成绩册及获奖证书等原件,原件材料须齐全。审核合格者须签署《反兴奋剂承诺书》,拒不签订承诺书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4. 测试地点:校本部体育馆。

5. 测试方式:现场测试,专家评分。

6. 测试内容:

招生项目

招生位置

测试内容

排球

接应、主攻、副攻

助跑摸高、专位扣球、发球、实战

二传

助跑摸高与多种步伐移动二选一、专项传球、发球、实战

自由人

多种步伐移动、全场防守、接发球、实战

八、确定合格考生

(一)学校根据考生专项测试成绩、各运动队建设需求以及对不同位置的急需程度,结合办学定位和培养要求,按照教育部关于招收高水平运动队有关规定,择优确定合格考生名单,分为合格I类、合格II类、合格III类三个等级。

(二)足球和沙滩排球项目同分考生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进行排序,排球同分考生按实战成绩进行排序。

(三)合格考生的专项测试成绩不低于60分。

(四)各项目的合格人数不超过所在招生项目的计划数,不设替补。

九、文化课要求

(一)合格I类:考生须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的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具体考试安排可登录“中国运动文化教育网”进行查询。若其文化课考试成绩不低于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运动训练专业统一划定的文化课最低线,即予以录取,录取到所报考的专业。该类仅限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及以上证书的A类项目考生,录取人数不超过本年度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计划的20%。

考生若未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的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文化课考试,视为自动放弃;若文化课考试成绩低于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运动训练专业统一划定的文化课最低线,我校不予录取。

(二)合格II类:考生高考成绩可降至生源所在省对应科类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5%,经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我校即予以录取,录取到所报考的专业。该类仅限部分运动成绩突出的A类和B类项目考生,录取人数不超过本年度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计划的30%。

(三)合格III类:考生高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对应科类本科第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经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我校即予以录取,录取到所报考的专业。

十、有关说明

(一)我校将在江苏大学本科生招生信息网上对候选考生进行公示,同时报教育部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备案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与认定的考生签订“江苏大学2023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认定协议书”。

(二)对于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及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根据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高校运动队参考录取控制分数线进行录取。

十一、领导及监督机制

(一)江苏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监督组,对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进行监督,同时,聘请监督员实施第三方监督。

(三)凡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考生,包括冒名顶替、伪造材料骗取报名资格等情况,均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我校将取消其报考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做进一步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学校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高水平运动队招生事宜,也严禁校内各部门及教职工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

十二、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苏省镇江市学府路301号江苏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12013

招办网址:https://zb.ujs.edu.cn

联系电话:0511-88780048

监督电话:0511-88791010

传       真:0511-88791785

十三本简章由江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国家或相关省份招生政策有所变动,我校将做相应调整。

江苏大学2023年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招生简章


江苏大学具有百年办学历史,是江苏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共建高校,以及江苏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峰计划A类建设高校、全国本科教学工作水平优秀高校、首批全国50所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首批全国来华留学质量认证高校、全国“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高校。近年来,学校聚焦内涵发展,深入实施“高水平、有特色、国际化”发展战略,国内外办学影响持续提升,ESI综合排名位列全球第543位(国内第45位);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进入全球300强(国内第40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列全球700强(国内第40位);QS亚洲大学排名进入前200强(国内42位);《2022中国大学评价》排名列全国第38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的通知》(教港澳台厅函〔2022〕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招生简章。

一、报名条件

(一)具有《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参加2023年度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以下简称“学测”),且语文、英文两科成绩达到均标或数学、英文两科成绩达到均标,各招生专业及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

二、招生计划

招生总计划10名,可视生源情况超额录取,各专业计划可打通使用。相关专业介绍详见江苏大学本科生招生信息网(http://zb.ujs.edu.cn/)。

三、报名时间

2023年3月1日至31日。

四、报名方式

考生须登录祖国(大陆)普通高校依据台湾地区学测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报名系统(网址:https://www.gatzs.com.cn/z/tw/),按照要求输入个人信息,上传个人证件、电子照片、学测成绩、考生诚信承诺书等基本材料,提交成绩查验授权书及我校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选拔及录取

(一)初审

我校对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初审,择优选拔学生进入考核环节。考生应及时登录报名系统查看审核结果,我校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考生本人。系统显示初审通过的考生应关注学校考核通知。系统显示需更正或补充材料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更正或补充有关材料,提交后及时查看审核结果,逾期提交不再受理。资格造假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已考核的取消考核成绩,已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

(二)考核

考核以面试方式进行,时间安排在4月下旬。具体办法见网站通知,请考生关注江苏大学本科生招生信息网。

(三)录取

学校将主要根据考生的学测成绩、面试成绩以及专业志愿等情况择优录取,并于5月15日前将拟录取名单上传至报名系统。考生须于5月15日至19日期间登录系统查询本人录取情况,进行录取确认。逾期未确认的考生视为放弃我校录取资格。考生确认后,学校办理相关录取手续,拟于2023年7月底发放录取通知书。

六、新生报到与管理

(一)被我校录取的学生请按照录取通知书指定的时间来学校报到,具体事宜届时参考《江苏大学2023年新生报到须知》。

(二)学生入校后须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体检异常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入学报到时,所持出入境证件的有效期应与学习期限相适应。

(四)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按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进行管理。

七、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与大陆普通本科生标准一致。

(一)学费: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江苏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具体见附件。

(二)住宿费:每人每年500元至1200元,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以上收费如有变化以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进行收取。

八、颁发证书

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江苏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江苏大学学位证书。

九、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苏省镇江市学府路301号江苏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12013

招办网址:http://zb.ujs.edu.cn

联系电话:+86-511-88780048

监督电话:+86-511-88791010

传       真:+86-511-88791785

十、附则

(一)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江苏省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简章由江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国家相关招生政策有所变动,我校将做相应调整。

江苏大学2023年“专转本”招生简章


江苏大学具有百年办学历史,是江苏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共建高校,以及江苏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峰计划A类建设高校、全国本科教学工作水平优秀高校、首批全国50所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首批全国来华留学质量认证高校、全国“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高校。《2022中国大学评价》排名列全国第38位。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加高职毕业生升学机会,培养更多社会急需人才,我校现面向江苏省招收“专转本”考生。录取的“专转本”考生在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学习,由江苏大学与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联合进行培养。

一、学校性质

(一)学校名称:江苏大学

(二)招生代码:1201

(三)办学地址: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江苏省句容市文昌东路19号)

(四)办学类型:公办,江苏大学与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培养

二、报名与考试

(一)报名对象:

1.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经省招生部门按规定程序正式录取的,在本省各类普通高校的专科三年级在籍学生(含普通高校对口单独招生学生、2020年春季和秋季入学的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招生学生)。

2.普通高职(专科)录取后及在校期间从江苏省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后的三年级在校学生,以及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当年从江苏省应征入伍,退役一年内的毕业生(含服役期间取得毕业证的),经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审核后可参加我校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转本”招生。

(二)报名条件:

1.思想品德较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修完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能正常毕业。

3.取得全国或江苏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证书(考虑到疫情影响,2022年12月份之前取得的江苏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证书仍符合报名条件)。

专科就读期间确因疫情原因导致未能正常报名参加全国或江苏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学生如需参加2023年“专转本”考试,须向其所在高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承诺书,由其所在高校审核申请人实际情况。情况属实的可先报名参加2023年“专转本”考试,如被我校录取,须在2023年本科入学前取得2023年上半年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证书,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专转本”新生我校不予办理入学手续。

(三)具体报名、志愿填报、考试等均按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三、招生专业及计划

专业代号

专业名称

计划类型

外语语种

统考科目(一)

计划数

学费(元/年)

备注

01

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

普通类

不限

高等数学

45

2500

在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学习

02

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

普通类

不限

高等数学

40

6380

03

农业电气化

普通类

不限

高等数学

40

6380

04

食品科学与工程

普通类

不限

高等数学

44

6380

05

物联网工程

普通类

不限

高等数学

34

5800

06

电子商务

普通类

不限

高等数学

50

5200

07

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

退役军人

不限

高等数学

5

2500

08

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

退役军人

不限

高等数学

10

6380

09

农业电气化

退役军人

不限

高等数学

10

6380

10

食品科学与工程

退役军人

不限

高等数学

6

6380

11

物联网工程

退役军人

不限

高等数学

16

5800

注:招生专业及计划以江苏省教育厅公布的为准。

四、考核与录取

(一)普通类“专转本”考生须参加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统一选拔考试。考试结束后,由省教育厅统一划出录取资格线,根据我校公布的计划和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二)获2021年、2022年、2023年江苏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省赛一等奖或国赛二等奖以上普通高职(专科)在校学生,以及2022年江苏省职业院校创新创业大赛省赛一等奖或国赛铜奖及以上普通高职(专科)在校学生(创意组限团队成员前3人中的项目负责人或专利第一发明人,创业组限团队成员前3人且有股权的核心成员),可以享受直接录取政策,但必须参加2023年全省统一“专转本”考试。

(三)退役大学生士兵免于参加文化课考试,须参加职业技能综合考察,具体实施方案按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另行公布。

五、培养与管理

(一)录取的“专转本”学生在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学习,学生凭专科毕业证书和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到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办理入学手续,未取得专科毕业证书的“专转本”学生,学校不予接收。

(二)录取的“专转本”学生统一转入本科三年级学习。为实现专科至本科培养过程的平稳过渡,学校将按专业单独组建班级,制订专门教学计划组织教学。

(三)录取的“专转本”学生培养方案由江苏大学和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共同组织实施,日常教学管理与学生管理工作由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负责。

(四)录取的“专转本”学生学费标准与我校同专业普通本科生标准一致。

(五)录取的“专转本”学生不得转专业和转学。

(六)录取的“专转本”学生入校后需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体检异常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

(七)根据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专转本”学生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将颁发江苏大学毕业证书;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专转本”学生毕业证书内容按照国家规定填写。

(八)学生毕业时,按国家有关本科毕业生的就业政策执行。

六、监督和保证

(一)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江苏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议事决策的原则,全面负责“专转本”招生工作;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

(二)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江苏省关于“专转本”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三)学校成立本科招生监督工作组,负责监督“专转本”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

七、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11-88780048

传       真:0511-88791785

网       址:https://zb.ujs.edu.cn

联系地址:镇江市学府路301号江苏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       编:212013

监督电话:0511-88791010

八、本简章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九、本简章由江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江苏大学2023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


江苏大学具有百年办学历史,是江苏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共建高校,以及江苏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峰计划A类建设高校、全国本科教学工作水平优秀高校、首批全国50所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首批全国来华留学质量认证高校、全国“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高校。《2022中国大学评价》,学校综合排名列全国第38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2〕8号)等文件精神,我校2023年继续开展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特制定本招生简章。

、招生项目

类别

招生项目

合格考生类型

备注

A类

男子排球、男子沙排、女子足球

合格I类、合格II类、合格III类

各类型合格考生文化课要求见“九、文化课要求”

B类

女子排球、女子沙排

合格II类、合格III类

C类

男子足球

合格III类

二、招生计划

招生项目

招生位置

计划认定人数

备注

男子排球

主攻

0-2

该项目招生计划不超过6人

接应

0-2

副攻

0-2

二传

0-2

女子排球

主攻

0-2

该项目招生计划不超过6人

副攻

0-2

二传

0-2

接应

0-2

自由人

0-2

男子沙排

一般队员

0-2

该项目招生计划不超过2人

女子沙排

一般队员

0-2

该项目招生计划不超过2人

男子足球

一般队员

0-11

该项目招生计划不超过11人

守门员

0-1

女子足球

一般队员

0-11

该项目招生计划不超过11人

守门员

0-1

三、招生专业与选考科目要求

招生专业

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

"3+3"模式省份选考要求

"3+1+2"模式省份选考要求

首选科目要求

再选科目要求

保险学

文科

物理或历史

物理或历史

不提科目要求

公共事业管理

文科

物理或历史

物理或历史

不提科目要求

市场营销

文科

物理或历史

物理或历史

不提科目要求

汉语国际教育

文科

历史

历史

不提科目要求

思想政治教育(师范)

文科

须选考思想政治

历史

思想政治

电子商务

理科

物理或历史

物理或历史

不提科目要求

教育技术学(师范)

理科

须选考物理

物理

不提科目要求

护理学

理科

须选考物理

物理

不提科目要求

工商管理

文理兼招

物理或历史

物理或历史

不提科目要求

国际经济与贸易

文理兼招

物理或历史

物理或历史

不提科目要求

人力资源管理

文理兼招

物理或历史

物理或历史

不提科目要求

物流管理

文理兼招

物理或历史

物理或历史

不提科目要求

法学

文理兼招

不提科目要求

物理或历史

不提科目要求

说明:“3+3”模式省份: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海南;“3+1+2”模式省份: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理科生可以报考理科、文理兼招专业;文科生可以报考文科、文理兼招专业

四、报名条件

(一)排球、沙滩排球

符合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报名条件,取得当年高考报名资格,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

1. 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及以上证书且高中阶段在全国及以上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或高中阶段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及以上证书。

2. 高中阶段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且在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2月12日期间取得全国及以上比赛前八名或省运会比赛前六名或省级比赛前三名运动成绩的主力队员。

(二)足球

符合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报名条件,取得当年高考报名资格,且具备下列条件的考生:

1. 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及以上证书。

2. 在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2月12日期间参加符合我校要求的比赛且获得相应名次的主力队员,具体比赛及名次如下:

(1)国际足联U20世界杯、国际足联U17世界杯前十六名

(2)亚洲青年锦标赛(U系列)前八名

(3)全国运动会男子乙组、女子青年组前八名

(4)全国青年运动会十一人制决赛阶段体校组(U系列)前八名

(5)全国学生运动会决赛阶段前八名

(6)中国足协青少年超级联赛(U系列)前八名

(7)全国青少年足球联赛、锦标赛(U系列)前八名

(8)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联赛(高中男子组总决赛)、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联赛(高中女子组)超冠赛前八名

(9)中国高中足球锦标赛前八名

(10)全国体校杯足球赛前八名

说明:若生源地招生政策有特殊规定则按相关政策执行,如考生所在省(市、区)组织高水平运动队统一测试,则考生必须参加且测试合格。

五、报名组织

(一)报名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2月12日18:00。

(二)报名流程

考生登录“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报名系统”(https://gaokao.chsi.com.cn/gspyddbm/),点击“报名登录”进入报名平台,注册账号后登录系统,按系统内提示信息填写相关内容进行网上报名。考生上传个人证件照须为高考报名或近期未经PS的照片。

(三)提交材料

请按以下要求在报名系统中提交相应材料:

1. 在“填报志愿—附加材料—身份证”中上传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2. 在“填报志愿—附加材料—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中上传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原件扫描件。

3. 在“填报志愿—附加材料—运动等级查询页面”中上传在“中国运动文化教育网—运动员—运动员技术等级查询”中的查询结果打印页扫描件。

4. 在“填报志愿—附加材料—运动等级证书比赛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及主力上场队员证明”中上传运动等级证书上的比赛秩序册封面和本人页、成绩册封面和本人页、获奖证书及《江苏大学2023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主力上场队员证明》扫描件(见附件)。

5. 在“填报志愿—附加材料—符合报名条件的比赛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及主力上场队员证明”中上传符合报名条件的比赛秩序册封面和本人页、成绩册封面和本人页、获奖证书及《江苏大学2023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主力上场队员证明》扫描件。

6. 志愿填报完成后,下载系统生成的申请表,自行打印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和中学盖章,在系统中上传经相关人员签字和中学盖章后的申请表扫描件,完成报名。

说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足球和沙滩排球项目实行全国统测。报考我校足球和沙滩排球项目的考生还须在“中国运动文化教育网”(www.ydyeducation.com)或“体教联盟”手机APP上进行专业考试报名并报考我校志愿。具体报名、缴费、测试等有关要求以“中国运动文化教育网”或“体教联盟”手机APP公布的为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完成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六、资格审核

按照招生项目和报名条件,我校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核(报名材料不全者视为不合格),合格名单将于2023年2月25日前在江苏大学本科生招生信息网(https://zb.ujs.edu.cn)公布,考生也可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报名系统”中查询,我校不另行通知。

专项测试

(一)足球、沙滩排球项目

测试时间以“中国运动文化教育网”或“体教联盟”手机APP公布为准,我校不再组织足球和沙滩排球项目的校考。专项测试成绩以全国统测成绩为准。

(二)排球

1. 准考证打印:2023年2月28日-3月3日,资格审核合格的考生需登录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同时加盖所在中学或俱乐部公章。逾期未打印准考证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

2. 测试时间:2023年3月11日-3月12日,具体安排见准考证。

3. 报到要求:报到时需交验第二代身份证(或户口簿)、运动员等级证书、秩序册、成绩册及获奖证书等原件,原件材料须齐全。审核合格者须签署《反兴奋剂承诺书》,拒不签订承诺书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4. 测试地点:校本部体育馆。

5. 测试方式:现场测试,专家评分。

6. 测试内容:

招生项目

招生位置

测试内容

排球

接应、主攻、副攻

助跑摸高、专位扣球、发球、实战

二传

助跑摸高与多种步伐移动二选一、专项传球、发球、实战

自由人

多种步伐移动、全场防守、接发球、实战

八、确定合格考生

(一)学校根据考生专项测试成绩、各运动队建设需求以及对不同位置的急需程度,结合办学定位和培养要求,按照教育部关于招收高水平运动队有关规定,择优确定合格考生名单,分为合格I类、合格II类、合格III类三个等级。

(二)足球和沙滩排球项目同分考生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进行排序,排球同分考生按实战成绩进行排序。

(三)合格考生的专项测试成绩不低于60分。

(四)各项目的合格人数不超过所在招生项目的计划数,不设替补。

九、文化课要求

(一)合格I类:考生须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的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具体考试安排可登录“中国运动文化教育网”进行查询。若其文化课考试成绩不低于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运动训练专业统一划定的文化课最低线,即予以录取,录取到所报考的专业。该类仅限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及以上证书的A类项目考生,录取人数不超过本年度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计划的20%。

考生若未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的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文化课考试,视为自动放弃;若文化课考试成绩低于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运动训练专业统一划定的文化课最低线,我校不予录取。

(二)合格II类:考生高考成绩可降至生源所在省对应科类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5%,经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我校即予以录取,录取到所报考的专业。该类仅限部分运动成绩突出的A类和B类项目考生,录取人数不超过本年度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计划的30%。

(三)合格III类:考生高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对应科类本科第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经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我校即予以录取,录取到所报考的专业。

十、有关说明

(一)我校将在江苏大学本科生招生信息网上对候选考生进行公示,同时报教育部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备案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与认定的考生签订“江苏大学2023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认定协议书”。

(二)对于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及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根据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高校运动队参考录取控制分数线进行录取。

十一、领导及监督机制

(一)江苏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监督组,对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进行监督,同时,聘请监督员实施第三方监督。

(三)凡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考生,包括冒名顶替、伪造材料骗取报名资格等情况,均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我校将取消其报考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做进一步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学校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高水平运动队招生事宜,也严禁校内各部门及教职工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

十二、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苏省镇江市学府路301号江苏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12013

招办网址:https://zb.ujs.edu.cn

联系电话:0511-88780048

监督电话:0511-88791010

传       真:0511-88791785

十三本简章由江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国家或相关省份招生政策有所变动,我校将做相应调整。

法学院
文学院
外国语学院
艺术学院
教师教育学院
医学院
药学院
生命科学学院
知识产权学院
研究生教育概况

江苏大学是2001年8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原江苏理工大学、镇江医学院、镇江师范专科学校合并组建的重点综合性大学,是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首批江苏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全国本科教学工作水平优秀高校、首批全国50所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首批全国来华留学生质量认证高校、全国“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高校。

学校办学起点较高,综合实力一直位居全国百强之列。早在1978年,学校就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88所重点大学之一,1981年成为全国首批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近年来,学校聚焦内涵发展,深入实施“高水平、有特色、国际化”发展战略,国内外办学影响进一步扩大。QS、THE、ARWU等国际权威世界大学排名,学校均跻身top1000。《2021中国大学评价》,学校综合排名列全国第38位。

学校办学规模较大,办学条件优良。学科涵盖工学、农学、理学、医学、管理学、经济学、哲学、法学、文学、教育学、历史学、艺术学等12大学科门类。专任教师2600余人(具有半年以上海外经历的比例达32%),集聚了一批高层次人才群体。在校生37600余人,其中研究生12000余人,学历留学生2000余人。学校办学水平较高,拥有一批高水平学科。工程学进入ESI排名全球1‰、工程学、材料科学、临床医学、化学、农业科学、药理学与毒理学、生物学与生物化学、环境生态学、分子生物学与遗传学9个学科进入ESI排名全球前1%,ESI综合排名列全国第46位。拥有2个国家重点学科,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10个江苏高校优势学科,7个江苏省“十三五”一级重点学科,2个江苏省“十三五”一级重点(培育)学科。拥有15个一级学科博士点,45个一级学科硕士点,21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设有13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十三五”以来,学校获批国家自然基金项目524项(连续6年居全国高校前50位),国家社科基金项目50项。截至目前,学校共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15项、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2项、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2项;拥有国家水泵及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混合动力车辆国家地方联合工程中心、国家级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等一批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建有国家知识产权培训(江苏)基地。学校牵头成立的现代农业装备与技术协同创新中心被认定为江苏省首批高校协同创新中心。2015、2016年度,学校发明专利授权量分别列全国高校第6位和第8位。2018年获第二十届中国专利奖金奖。

学校研究生教育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核心,坚持研究生规模与质量并重,深入实施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氛围与机制进一步形成,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近五年来,获评省优博14篇、省优硕72篇。研究生在各类科研实践创新赛事中获国家级奖励100余项。获评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研究生教育成果二等奖2项,江苏省研究生教育改革成果一等奖3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4项。建立江苏省研究生工作站334家。获批国家首批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改革试点高校之一。

新时代,新目标,新征程。江苏大学将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秉承“博学、求是、明德”校训和“自强厚德,实干求真”江大精神,抢抓国家“双一流”以及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战略机遇,坚定不移地走以提升质量、强化特色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为把学校早日建成“高水平、有特色、国际化研究型大学”而努力奋斗!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

 

序号

一级学科名称

一级学科代码

所在学院

1

农业工程

082800

农业装备工程学院
  
电气信息工程学院

2

机械工程

080200

机械工程学院
  
农业装备工程学院

3

材料科学与工程

080500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4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080700

流体机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
  
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

5

控制科学与工程

081100

电气信息工程学院
  
理学院
  
计算机科学与通信工程学院

6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081200

计算机科学与通信工程学院

7

环境科学与工程

083000

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

8

食品科学与工程

083200

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

9

管理科学与工程

120100

管理学院

10

临床医学

100200

医学院

国 家 重 点 学 科

序号

所在一级学科

二级学科代码

二级学科名称

所在学院

1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080704

流体机械及工程

流体机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

2

农业工程

082804

农业电气化与自动化

农业装备工程学院
  
电气信息工程学院

国 家 重 点(培育) 学 科

序号

所在一级学科

二级学科代码

二级学科名称

所在学院

1

机械工程

080201

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

机械工程学院



江苏省“十三五”一级重点学科

序号

一级学科名称

一级学科代码

所在学院

备注

1

马克思主义理论

030500

马克思主义学院


2

力学

080100

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
  
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


3

控制科学与工程

081100

电气信息工程学院
  
理学院
  
计算机科学与通信工程学院


4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081200

计算机科学与通信工程学院


5

交通运输工程

082300

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


6

环境科学与工程

083000

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


7

管理科学与工程

120100

管理学院


8

应用经济学

020200

财经学院

培育

9

化学

070300

化学化工学院

培育


关于做好2024年“硕博连读招收”方式招收博士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18  浏览次数:2301
 

江大研字〔2023〕45号

各学院(含中心,下同):

根据教育部及江苏省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要求及《江苏大学2024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及录取办法》(江大研字〔2023〕44号),为做好我校2024年“硕博连读招收”方式招收博士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学院要认真学习和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2号)的相关要求,加强对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深入推进信息公开,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严明招生纪律,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科学公正、规范透明。

二、具体工作安排

1.11月23日前各学院制订“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附件1),实施细则应该包括招生计划(定向生源人数)、导师招生人数限额、学业背景材料评估打分考核办法、专业基础及综合能力考核办法、普通招收方式是否组织基础理论笔试考核(组织笔试的学院应在细则中明确考核办法)、考核权重、考生咨询及申述渠道等,报研究生院审核后考核前一周在本学院网站对外发布。

2.各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复试工作组成员名单、资格审查工作组成员名单复试前报研究生院备案。

3.11月24日前由招生学院到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领取报考材料并组织资格审核,确定名单报研究生院审定后在学院网站上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含考生基本信息、取得硕士学位时间、报考类别、报考导师、科研成果支撑材料(目录)、咨询及申诉渠道等(见附件2)。

4.12月1日前学院组织不少于5名博士生导师对推荐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评估打分,并进行专业基础及能力考核,考核方式可采用笔试、PPT汇报、答辩等形式,并给出得分(百分制),材料评估权重、专业基础及能力考核权重由各学院自定,复试情况按博士研究生招生综合考核情况记录表填写(附件3),复试结果汇总表按《江苏大学2024年博士研究生复试结果模板》(附件4)填写,考生按考核总成绩分类从高到低,确定初步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核。综合考核全程全景录音录像。

三、其他

1.直博生在推荐免试接受阶段已完成复试录取工作,无需综合考核。直博生占用学院原下达计划

2.定向奖励指标拟录取考生名单单独报送研究生院审核。定向奖励指标原则上用于招收非在职人员。(附件5)。

3.未尽事宜,参照《江苏大学2024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江苏大学2024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及录取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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